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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依法调水用水 坚决避免大调水大浪费
2014-03-04 11:31     

  南水北调工程的调水、用水管理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一方面,调水管理涉及到调水区及其下游、受水区,水资源配置关系复杂,决策的影响因素多;另一方面,南水北调水将对受水区现有供水体系、用水习惯造成较大影响,管理难度大。为切实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破解用水管理难题,用好来之不易的长江水,杜绝新水源引发新浪费,《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调度管理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生态用水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科学调度,协调发展

  南水北调工程调水需要统筹水源区、调水下游区域和受水区用水,需要统筹考虑城市生活、工业、生态、农业及航运等不同行业用水需求。为更好地协调好各方的用水权益,《条例》设计了一套多方参与、统筹兼顾的调度计划编制程序,规定由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来水情况提出年度可调水量,受水区各省市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包括用水过程),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各地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量分配指标,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下达各省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并实施月水量调度方案。

  条例还对发生重大突发性事故状态下的应急调度、省市间水量临时转让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合理配置多种水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是目前我国地下水超采严重、生态环境问题最为突出的地区,南水北调工程通水为解决这些问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受水区地方政府应统筹配置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源,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鉴于调水成本将明显高于当地水源供水成本,为合理配置当地水和外调水,避免出现一方面外调水得不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继续超采地下水、破坏生态环境的局面,《条例》规定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无论是否用水都要交纳基本水费,同时要求受水区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南水北调水和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水源的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条例》规定,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合理配置各种水资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按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实施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和地下水压采,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严禁在受水区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水源转换,退还被挤占的农业和生态用水,改善水生态环境。

  三、厉行节约用水,避免大调水大浪费

  “先节水后调水”是南水北调工程一直遵循的原则。为避免形成大调水大浪费的局面,《条例》明确规定“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并强调了政府的用水管理责任,要求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大力推广工农业节水技术,逐步限制、淘汰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权威性将通过高效、有力地执行来实现。我们相信,随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条例》的贯彻落实,同时建立完善水行政执法合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管理,就一定能够避免出现大调水大浪费现象,充分实现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作者:王浩(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流域水循环模拟与调控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

 

  (来源:法制办网站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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